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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开具和接受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7-06-28   点击数:

校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精神,为了更好的服务全校师生员工,现将金沙集团开具和接受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指金沙集团作为收款方,给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1.自2017年7月1日起,凡需要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须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号码、开户银行及账号;如果购买方为个人的,须提供购买人的身份证号码、地址及电话;

2.金沙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二、接受增值税发票是指金沙集团作为付款方,对方向金沙集团开具增值税发票。要求如下:

1.给对方提供的开票信息为:

名 称:金沙集团1862cc

纳税人识别号:12430000447744663G

单位地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杨梓塘路130号

电话号码:07466381414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永州零陵支行

银行账号:1870 1901 0400 11943

2.师生员工在接受对方增值税发票时,应按照实际情况如实开具,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金沙集团1862cc计划财务处

2017年6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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