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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及时确认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3-12-05   点击数:

各位老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的公告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未及时确认的,扣缴义务人于次年1月起暂停扣除,待纳税人确认后再行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为做好个人所得税2024年的预扣预缴工作,确保2024年继续及时的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请各位老师在12月31日前完成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工作。

联系人:伍艳,联系电话:6381233。

附件1:专项附加扣除确认操作步骤

附件2:专项附加扣除易错情形

计划财务处

2023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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