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金沙集团自2024年8月1日起,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变更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税法相关规定,金沙集团相关涉税业务从2024年8月1日起适用增值税税率由3%—5%上调为6%—13%。为更好地服务师生,切实减轻税赋负担,经金沙集团向税务部门积极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现已商定部分涉税业务采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税率为3%-5%;其他业务参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6%-13%。具体分类如下:
1.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适用税率3%。(参见财税[2016] 140号)
2.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见财税[2016] 140号)
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适用税率3%。(参见财税[2016] 68号)
4.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税率5%。(参见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6号公告)
5.其他业务根据税法具体分类相关规定,参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
特此通知,望各位老师相互转告。具体业务解释请咨询计划财务处收入管理科,联系电话:6385162。
计划财务处
2024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