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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1862cc教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0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学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376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湘教发〔2008〕62号)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学专项资金为学校各类教研教改项目经费,包括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立项的“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配套资金。

第三条 教学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教学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统一规划,整体预算;年度考核,分批拨付;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绩效考评。

第五条 教学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实行依法管理,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学校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参与项目研究与建设人员的积极性,保证质量工程的顺利实施。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章 资金划拨及使用范围

第六条 教学专项经费分年度划拨到各教学系部,该经费可用于与本科教学相关的业务费、师资培养费、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教材与教学论文出版费、项目评估验收费等。

第七条 教学专项建设经费按照“项目建设经费÷建设年限”的额度分年拨付,项目按期验收合格后拨付最后一年项目建设经费,未能按期验收合格的项目最后一年的项目建设经费不再拨付;不能完成项目建设的,酌情追回相关项目经费。

第八条 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如下:

(一)精品课程等课程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交通费、通讯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上);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5%以内);

4.课程网站、课程录像、试题库等项目建设费用及专家咨询费、劳务费(35%以内)。

(二)综合改革试点专业、特色专业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25%以内);

2.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等(20%以上);

3.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5%以上);

4.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20%以内);

5.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10%以内)。

(三)教学团队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35%以内);

2.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等(35%以上);

3.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0%以上);

4.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5.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10%以内)。

(四)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25%以内);

2.实验教学队伍建设费用,包括教师进修、培训等(10%以内);

3.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35%以上);

4.教材建设与出版费(10%以内);

5.实验教学与管理的改革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6.项目建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10%以内)。

(五)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所必需的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等)(20%以内);

2.项目所必需的材料消耗费(包括元件、小型电器、辅助工具、药品、分析测试费等)(20%以上);

3.调研交通、通讯费,差旅费用(20%以内);

4.公开发表项目成果所需的审编费、版面费等(10%以内);

5.收集资料、处理数据所需要的上机费用(10%以内);

6.项目成果鉴定、报奖、申请专利所需费用(10%以内);

7.项目建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10%以内)。

(六)教学改革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交通费、通讯费、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45%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10%以内);

3.实验教学与管理的改革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5%以内);

4.项目建设劳务费、专家咨询费(30%以内)。

(七)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项目经费支出范围

1.人才培养方案调研交通费、通讯费及差旅费用(50%以上);

2.购买图书资料及打字复印费:(20%以内);

3.会议费:用于人才培养方案研讨会议(30%以内);

4.项目建设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20%以内)。

(八)教材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自编教材(讲义)劳务费:教师计划内编印的教学教材(讲义),按10万字每本4元,10-15万字每本6元,15万字以上每本8元标准付酬。

2.优秀教材奖励经费:

(1)教材出版费(40%以内);

(2)打印复印、材料费(20%以内);

(3)通信、差旅费等(20%以内);

(4)劳务费、专家咨询费(20%以内)。

(九)优秀教研室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30%以内);

2.师资队伍建设费用,包括教师进修、培训、人才引进、教研活动经费等(30%以上);

3.教学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上);

4.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5.项目建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10%以内)。

(十)教研室经费支出范围

1.办公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教研室基本建设费(40%以上);

2.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教学研究会议费、差旅费、打字复印费等(40%以上);

3.开展教研室活动必要工作招待费(20%以内)。

(十一)校外实践基地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30%以上);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4.网站、录像等项目建设费用及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30%以内)。

(十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等(3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40%以上);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4.网站、录像等项目建设费用及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20%以内)。

(十三)实习基地建设经费支出范围

1.一般业务费,包括调研费、会议费、差旅费、打印复印费、招待费、实习老师培训费等(40%以内);

2.教学仪器、设备、耗材、图书资料、教学软件等购置费(20%以内);

3.教材建设与出版费,教学改革与研究及教研论文出版费(10%以内);

4.网站、录像等项目建设费用及师资队伍建设费用、专家咨询费、劳务费(30%以内)。

(十四)竞赛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1.项目所必需的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等)(10%以内);

2.项目所必需的材料消耗费(包括元件、小型电器、辅助工具、药品、分析测试费等)(25%以内);

3.项目报名费、交通费、差旅费用、教师及学生培训费、教师及学生获奖学金(65%以上)。

(十五)毕业论文(设计)费支出范围

1.项目所必需的资料费(包括打印、复印,必要的书籍、文献资料等)(40%以上);

2.项目所必需的材料消耗费(包括元件、小型电器、辅助工具、药品、分析测试费等)(30%以上);

3.差旅费、交通费(30%以内)。

第三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支出按《金沙集团1862cc财务报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建设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组成员共同使用,项目负责人必须组织项目组成员共同制定科学合理的经费使用制度和经费使用计划,经所在系部的项目组全体人员签字、教学系部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并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及比例执行。项目建设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材料、资料等必须按项目承担单位登记,由相关教研室、实验室集体保管,供相关教师共享,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二条 将项目经费挪作它用的,学校将视情况暂停或终止其经费使用,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它用的经费。

第十三条 凡使用上述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均纳入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采购、入库等手续,手续不全不予办理经费报账手续。

第十四条 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实行年度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考评结果将作为下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对“质量工程”项目实行绩效考评。绩效考评以教育部、湖南省和学校批准立项的建设任务书或相关文件为依据。

第十五条“质量工程”项目验收时,学校审计部门将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违规使用项目经费的现象,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章 经费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系部应监督项目组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建立健全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学校财务、教学管理部门等按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启动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自行清理后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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