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 行)
第一条为落实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各直属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作,进一步完善惩防体系,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以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等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直属党组织纪检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紧紧围绕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总体任务,进一步延伸和压实责任,抓早抓小抓细抓实各项具体工作,织密扎紧拒腐防变的篱笆,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保障和促进本单位各项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条各直属党组织和校内各单位要按照《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湘科院党字〔2015〕54号)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各直属党组织纪检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压实责任。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建设组织领导,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形势,总结工作,查漏补缺,确保“两个责任”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二)营造氛围,深化教育,提升境界。面向党员干部、教职员工、学生,积极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廉洁从政、廉洁从教、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洁文化进校园等活动,创新工作载体,强化引领引导,切实提升“不想腐”的思想境界。
(三)完善制度,规范程序,源头防腐。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权力运行,深化阳光政务和程序规范透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自查自纠,强化监督,落实整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自觉开展并主动接受和配合上级的监督检查,强化首次监督,不遮丑、不避短,对存在的问题即行即改,提升自我净化的能力。
(五)早揪苗头,早打招呼,防范未然。处理好信访举报和矛盾纠纷,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积极发挥谈话交心和提醒诫勉的作用,尽量将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铲除在萌芽状态,维护团结和谐和稳定发展的大局。
(六)教育干部,配合执纪,保持高压。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对党员及时开展教育、提醒和批评。按要求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线索,尤其是对顶风违纪的违纪现象,要及时上报学校纪委。配合、协助学校纪委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和执纪检查工作。
(七)报送信息,指导下级,深化推进。了解党员和群众诉求,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负责具体指导基层党组织的反腐倡廉建设。在年底对本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总结,并接受检查考核。
(八)完成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各直属党组织应按照忠诚、干净、担当的标准配齐配强纪检委员。直属党组织换届后,要及时将纪检委员名单报校纪委备案。
第六条校内各直属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所在党组织和学校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及时传达和组织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制度、精神等。
(二)组织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警示教育活动,并督促和指导下级党组织开展廉政教育活动。
(三)监督检查所在党组织和党员,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决议、决定、工作部署以及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廉洁自律等情况,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校纪委反映存在的问题。
(四)定期向学校纪委报告本单位“两个责任”落实。
(五)列席党政联席会议或处务会,对“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和民主管理等进行监督。
(六)加强对本单位执行作风建设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七)密切联系党内外群众,协助所在党组织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本单位党员干部、教师廉洁从政、廉洁从教以及学术诚信、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尽早发现,尽早提醒。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严重违纪问题,及时向所在党组织和校纪委汇报。
(八)配合学校党委、纪委做好党建督查和“两个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等考核工作。
(九)根据校纪委和所在党组织工作安排,参与或配合对本单位党组织或党员违纪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处理等。
(十)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受理党员的控告、申诉,对他们提出的问题,配合党组织及时解决和处理。
(十一)参加党政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并在会上反映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十二)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七条各直属党组织要建立和落实纪检委员参加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处务会以及重点工作专题会议制度,健全本单位纪检监察干部履行职责的保障机制。
第八条校纪委、监察处要加强对各直属党组织纪检监察工作的指导和考核。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各直属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履职能力。落实“一案三查”,强化工作考核,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金沙集团1862cc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