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科院校办字〔2013〕5号
关于印发《金沙集团1862cc校级科研机构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金沙集团1862cc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沙集团1862cc办公室
2013年3月15日
金沙集团1862cc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沙集团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金沙集团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特色科学研究基地,促进学科建设,增强科研水平和学术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是指经过一定程序审核,并由学校批准成立的校级科研机构。
第二章 设置与申报
第三条 设置原则
1.有利于整合科研资源,争取国家和地方科研项目;
2.有利于加强学科建设,促进人才培养,推动学科发展;
3.有利于形成优势科研团队和人才培养基地;
4.有利于开展对外交流,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设置条件
1.必须以相应的学科为依托,具有符合学科建设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研究方向。
2.必须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组织领导能力强、学风正派的学术带头人。学术带头人一般应是60周岁以下的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
3.必须有较为合理的学术梯队,有一批中青年科研骨干。每个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一般为3-10人,每个研究人员原则上不能跨两个以上科研机构。
4.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取得了一定的科研业绩。具体要求是:近三年来,科研机构获得的年均进校科研经费,理工类至少5万元,社科类至少3万元;科研机构成员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含两项);科研机构成员年均三大检索论文不少于3篇,或出版专著1部,或获地厅级以上科研奖励成果1项。
5.具备能开展科研工作的场所和基本条件(如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6.学校鼓励跨学科、跨系部、跨院校、跨行业交叉、整合、共建、合办科研机构。对新兴学科、交叉学科或国家和地方急需发展的研究领域,可根据情况优先支持成立相应的科研机构。
第五条 设置程序
1.由拟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金沙集团1862cc校级科研机构申报表》,报校科研处;
2.校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
4.院务会批准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六条 科研处全年受理申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七条 科研机构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学校科研处主要负责全校科研机构的总体规划、年度检查、考核评估、经费使用审批及信息服务等工作;系部直接对其行使行政领导,负责机构人员研究工作的日常管理。跨系部组建的科研机构,由相关系部协商明确主管单位。与校外合办科研机构可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负责协议、合同的实施和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八条 科研机构行政隶属于相关系部或学校,均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各科研机构可设所长(主任)1人,规模较大的研究机构可视情况设副所长(副主任)1~2人,其成员人事、组织关系不脱离所在系部或单位,仍应接受原单位的聘任,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及党政工作。
第九条 各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负责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制定科研机构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及时上报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3.结合本科研机构特点,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研究人员的任务和职责,并督促落实;
4.组织课题申报,开展日常业务活动和学术交流;
5.负责筹集经费,制定本研究机构的经费使用计划。
第十条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人员变动,研究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科研处通报;若科研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动,须由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第十一条 校级科研机构经批准成立后,可以“金沙集团1862cc××研究所”、“金沙集团1862cc××研究中心”等命名,由学校统一挂牌。
第四章 建设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为获批成立的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建设经费,按照3万元/年标准拨付,共资助三年。之后,建设经费一般由各科研机构自筹解决。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开展重要学术活动、图书资料购置、高水平论著出版等。
第十四条 科研机构经费使用报销,须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凡符合支出计划的开支项目,须由科研机构负责人签字,报科研处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五条 各科研机构应努力拓宽经费渠道,大力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工作,促进发展。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计划和考核目标,科研处每年组织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每3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估。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基本目标:
1.各科研机构必须制定年度计划,并将研究任务落实到人。
2.各科研机构负责人每年必须组织研究成员开展研究活动,并做好相关活动记录。
3.每年至少新增立项厅局级(含)以上研究项目1项或横向研究项目1项,且进校经费当年累计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万元,理工科类不低于2万元。
4.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在CSSCI源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至少1篇/人;理工科类科研机构在CSCD源刊发表论文不少于2篇,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至少0.5篇/人;或在省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同时在省级及以上刊物发表相关学术论文至少0.5篇/人;或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地、厅级及以上学术成果奖1项(地、厅级学术成果要求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自然科学三等奖及以上);或获得发明专利1项。
5.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有一定成效。
第十八条 3年考核目标:在达到年度考核基本目标的基础上,三年必须完成下列七项指标中的第1、2项以及第3、4、5、6、7项中任意两项。
1.科研项目
考核期内新增立项国家级项目1项;或主持省基金项目1项和省级项目2项;或主持省基金项目1项和厅局级重点(青年)项目2项;或主持省级课题4项。
2.科研经费
考核期内纵向进校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4万元,理工科类不少于8万元;或横向进校科研经费,人文社科类不少于8万元, 理工科类不少于15万元。
3.学术专著
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1部;或省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2部。
4.学术论文
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在CSSCI源刊发表论文不少于9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研究相关论文至少3篇/人;理工科类科研机构在CSCD源刊发表论文不少于6篇或被SCI、EI收录论文不少于4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与研究相关论文至少2篇/人。
5.学术成果
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地厅级以上(含地厅级)科研成果奖1项(地、厅级学术成果要求社会科学二等奖及以上,自然科学三等奖及以上)。
6.专利
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
7.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检查和评估考核目标,按照科研机构完成考核目标的情况,给予奖励及惩处:
1.三年建设期内,学校对完成年度考核基本目标的科研机构,划拨第二年建设经费。对达不到年度考核目标要求的科研机构,限期一年进行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考核目标的,停拨当年建设经费。
2.学校每三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学校将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科研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校将撤销该研究机构并在全校通报,且该研究机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牵头申报新的研究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集团1862cc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湘科院校字〔201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