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1862cc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金沙集团广大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和创造性,坚持重立项、更重实效和推广应用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高质量、重大科研成果的奖励力度,特制定《金沙集团1862cc科研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奖励的科研成果应是下列科研成果并且是以金沙集团1862cc为第一署名单位的科研成果:
(一)已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
(二)已出版的学术著作、规划教材;
(三)已公开发表的美术、书法、摄影和小说等作品;
(四)合法专利;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它科研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的获奖者是本校教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和兼职教师)或在校学生。获奖成果不论独立完成还是合作完成,除本办法另有规定以外只奖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其他人员的奖励由第一主持人或第一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四条 在读本科生或硕士生的科研成果有通讯作者的,并且通讯作者为金沙集团在岗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其奖励金额由通讯作者与合作者协商分配。
第五条 本办法的科研成果,不重复奖励。如果同一成果多次获得奖励,获奖人可选择最高档次奖励。
第六条 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项划拨。
第二章 奖励种类和标准
第七条 凡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社会科学成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教学成果奖,学校按下列标准给予配套奖励:
(一)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每项奖500万元;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学进步奖、国家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国家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特、一、二等奖,按奖金额1:1.5奖励;
(二)获得省科技杰出贡献奖奖励50万元;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万元、7万元、3万元;获得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和“五个一工程”奖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一、二、三等奖,按奖金额1:1奖励;
(三)地市级奖按奖金额1:0.5配套给予奖励。
第八条 获得学校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一等奖3000元;
(二)二等奖2000元;
(三)三等奖1000元。
第九条 以学校名义申报、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国家专利,学校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发明专利:每项奖励3万元;
(二)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1万元;
(三)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
第十条 科研论文按以下标准奖励(科研论文要求文科3000字以上,理科2000字以上,不足字数按50%计算):
(一)在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在SCI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不同影响因子(IF)分别给予奖励:
1.IF ≥ 2每篇奖励2万元;
2.2 >IF ≥ 1每篇奖励1万元;
3. IF < 1每篇奖励8000元。
(三)被SSCI、 EI、A&HCI和ISTP收录的论文,每篇分别奖励10000元、6000元、6000元和5000元;
(四)在《中国科学》、《中国社会科学》、《科学通报(中、英文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新华文摘》详摘的论文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五)在《求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发表的理论文章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详摘论文,每篇奖励8000元;
(六)《新华文摘》和《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论点摘编的论文每篇奖励5000元;
(七)CSCD源刊与CSSCI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中国教育报和中国青年报(理论版)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CSSCI来源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0元;
(八)在国家一级学会的专业刊物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3000元;
(九)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北京大学、北京图书馆版本)、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CSCD扩展库来源期刊、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论文、985工程大学和211工程大学及重点大学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
(十)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的在职员工在省级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00元。
除上述10种奖励外,其它刊物的论文,不再奖励。同一篇论文被多处收录或转载,则取最高的一次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教材著作奖励
(一)教材类奖励
1.国家级规划教材(须有正式文件,下同)奖励3万元;
2.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或省级规划教材奖励1.5万元;
3.其它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并使用的教材,奖励5000元。
(二)著作类奖励
1.在商务印书馆、中华书局、人民出版社、三联书店、科学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和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以上奖励3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1.5万元。
2.在其他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字数达20万字及以上奖励1.2万元;字数在10-20万之间,奖励6000元。
(三)各类再版(含修订)图书仅列入本院科技成果统计而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 艺术类成果和作品奖励
(一)艺术类作品参加政府部门主办的展览获奖成果按以下标准奖励:
1.参加文化部和中国美协联合主办的全国综合性大展(五年一度),作品获金奖奖励10万元,银奖奖励5万元,铜奖奖励2万元,获提名奖奖励7000元,入选参展作品奖励5000元;
2.参加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2万元,银奖奖励1万元,铜奖奖励5000元,入选奖励2000元;
3.参加省文化厅主办的全省的艺术活动,获金奖奖励3000元,银奖奖励2000元,铜奖奖励1000元。
(二)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创作作品,在相应的专业刊物上发表,其作品按刊物级别奖励条款执行;若同一作者在同一期刊物上发表多件作品,则另增加50%的奖励。音乐作品的奖励标准指作词和作曲为同一人的情况,当作词与作曲者不为同一人时,则作词和作曲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下同);
(三)公开出版的长篇小说(1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3000元;中篇小说(5万字以上),每部奖励1000元;
(四)公开出版的个人音乐、美术、书法和摄影作品集(30幅以上),奖励6000元/部;
除本款所列作品奖励外,其它不再奖励。
第十三条 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得校级先进科研工作者的: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奖励2000元,三等奖奖励1000元。
第十四条 金沙集团教师创造的应用性成果被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采用,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按《金沙集团1862cc科研成果转化实施暂行办法》执行。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参照应用成果奖励相关原则进行奖励。
第三章 成果申报、受理、审核与异议处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科研成果的法律和法规,恪守学术道德,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所获得的科研成果,由申报者所在系、部和处统一按时、按要求进行申报,申报者应当提交成果原件和有关附件,如获奖证书、著作、论文原件、索引或转载原件或有效查询证明件、专利证书、鉴定证书和复印件等。给予奖励的成果获奖人不能按要求提交原件或其它文件的,不予登记,不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学校科研处于每年年底集中受理科研成果申报,具体时间以通知为准,逾期不再受理。因故未申报当年成果可于次年开学一周内再申报一次,如申报者外出学习而造成当年度未能及时申报,可在下个年度补报,但是不得跨两个年度。
第十七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审核申报的科研成果,并登记和建立成果档案,于每年四月份公布上年度奖励成果及奖励情况,半月内无异议即认可,报学校审发;有异议的成果,停发奖励,待本人澄清后再发。如发现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取消奖励,收回所发奖金,并按其所获奖金金额收取银行同期利息,同时依据有关规定报学校纪委和监察处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校科研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开始生效,以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