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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务政策问与答

发布日期:2018-09-29    作者:宣传部 摄影: 宣传部

(一)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1、华侨是指哪些人?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含5年)以上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2、外籍华人是指哪些人?

  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3、出国留学生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不视为华侨。

  4、因公出国人员是否具有华侨身份?

  中国公民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不视为华侨。

  5、归侨是指哪些人?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者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6、侨眷是指哪些人?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其范围与华侨眷属相同。

  7、归侨身份如何认定?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办或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核,由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认定。

  8、归侨身份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须提供本人在国外出生、工作或生活的记载材料,在国外合法定居的证明及中文翻译件,公安部门核发的回国定居证明,本省户籍资料和照片。

  9、侨眷身份如何认定?

  申请人应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办提出申请,并由县(市、区)侨办审核认定。

  10、侨眷身份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亲属在国外定居的证明、与申请人关系证明以及本人户籍资料。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抚养关系的亲属,须提供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证明和照片。

  11、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国内眷属的身份是否会改变?

  华侨、归侨去世或华侨身份改变后,其国内眷属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不变。

  12、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其侨眷身份是否会丧失?

  与华侨、归侨及其子女解除婚姻关系,或与华侨、归侨解除抚养关系的,其原依法认定的侨眷身份丧失。

(二)华侨回国定居

  13、华侨回国定居如何办理?

  华侨申请回国定居的,在入境前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回国定居证明。

  14、华侨办理回国来湘定居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或委托他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2)本人的护照;3)本人在国外定居的证明;4)本人原常住户口注销证明;5)拟定居地户主书面同意接纳入户的意见(房产证是本人的免于提交)或在湘亲属同意监护、赡养承诺书;6)拟定居地亲属的户口证明;7)拟定居地的房屋产权、宅基地使用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凭证;8)受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如结婚证、离婚证及相关关系公证等)。

(三)华侨捐赠

  15、华侨捐赠的涵义是什么?

  指华侨华人为中国国内的公益事业,无偿赠送款物给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或政府部门(代表受益地区和受益单位接受)。捐赠款物应当用于本省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体育、卫生、环境保护和其他公益事业。

  16、接受华侨捐赠进口物资申报需哪些材料?

  1)捐赠人的捐赠意愿书或者捐赠协议书、表达捐赠意愿的书信和传真件等文书;2)华侨捐赠人身份证明;3)受赠单位填写《接受华侨、外籍华人、港澳同胞捐赠物资申报表》;4)接受的捐赠物资分配使用方案或物资发放表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17、华侨捐赠有何税费优惠?

  华侨捐赠物资用于国内公益事业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减征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华侨在境内投资经营所得利润和收入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归侨、侨眷企业捐赠的财产和资金用于公益事业的,依法享受所得税优惠。

  18、在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对于华侨捐赠的校产有何规定?

  在布局调整中属于合并的,尽量选择捐赠学校作为新校,撤并其他条件较差的学校。如确需撤并华侨捐赠的学校,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当地侨务部门报告,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强行拆除其捐赠的校舍或其他设施。

  撤并学校的过程中,要注意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涉及撤并捐赠学校的校产原则上可用作分教点、幼儿园、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等教育用途或其他文化公益事业用途,对撤并后校产的处理必须征得捐赠人同意。学校撤并后应继续保留捐赠人的捐赠名誉。

(四)华侨、归侨及其子女接受教育问题

  19、华侨子女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能否享受当地居民子女待遇?

  华侨子女在其国内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依法享受免缴学费和杂费的权利。

  接受华侨子女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设立针对华侨子女的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20、华侨子女就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如何选择监护人?

  华侨子女国内监护人的选择,原则上按照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顺序确定。

  21、华侨子女如何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和就读手续?

  申请就读人需到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侨办办理就读身份证明;到居住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办理就读手续。

  办理就读身份证明需提供申请就读学生父或母、父母在国外合法居住的有效证明,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国内就读地监护人身份证明和与就读学生关系证明,监护人户口、住所等证明材料。

  22、“三侨”考生指哪些对象?

  “三侨”考生是指归侨学生(指从国外回国定居就学的华侨),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

  23、“三侨”考生有何优待?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国家举办的非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加分照顾。

  24、“三侨”考生身份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1)申请人(学生)提供本人的户籍和学籍证明;2)归侨学生需提供本人的归侨证;3)归侨子女需提供父或母的归侨证及父母子女关系户口证明;4)华侨在国内的子女需提供华侨在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的有效证明或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效证明,申请人(学生)与该华侨属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25、“三侨”考生身份如何认定?

  1)由考生或其家长填报《“三侨”考生身份认定申请表》,学校和考生父母单位人事部门确认盖章,没有单位的由考生常住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盖章;

  2)《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报“三侨”考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进行初审,核实有关证明材料,认定考生身份,签署认定意见盖章后报市州外侨办;

  3)市州外侨办负责登记、复核“三侨”考生身份,在表上签注身份认定意见,并盖章上报省外侨办;

  4)省外侨办集中复核后,将各地所报“三侨”考生名单在本系统网站上张榜公示,公示无误的名单送省教育考试院办理优惠加分手续。

  (五)出境探亲和定居政策

  26、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其假期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配偶,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半年;不足四年的,按每年给假一个月计算。

  27、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其假期有何规定?

  未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四年以上(含四年)一次的,给假四个月;三年一次的,给假七十天;两年一次的,给假四十五天;一年一次,给假二十天。

  已婚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天,不予累计。

  28、归侨职工第一次出境探亲,其假期有何规定?

  归侨职工回国参加工作十年以上,以往没有出境探亲或因私事出境,也没有在国内(内地)会见从国外或港澳回来的配偶和父母的,第一次出境探亲,可给假半年;以后再次出境探亲,按有关规定办理。

  29、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其假期如何计算?

  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探亲假包括了公休假和法定假,并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假期期满后一般不得续假,但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原单位,应申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待遇,按国内职工事假的规定办理。

  30、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报销路费如何计算?

  凡符合国家规定探亲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可准予报销其境内段(从工作单位至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其境内段往返路费在本人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31、归侨、侨眷职工如不能出境探亲,对其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按国家规定享受的探亲待遇,可用于在国内会见国外回来的配偶或父母。如归侨、侨眷职工不能出国探亲,其配偶或父母又不能回国会亲时,可改探国内的抚养人、配偶的父母,或改探为会见国外回来会亲的同胞兄弟姐妹。

  32、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在规定的假期内,其工作、租住的公房及工资福利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职工在规定的出境探亲假期内,其工作和租住的公房应当保留,工资福利待遇与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相同。

  33、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其假期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申请事假,其假期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批准。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超过假期(包括续假,下同)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4、归侨、侨眷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前,对其劳动关系等有何规定?

  归侨、侨眷在获得前往国家(地区)签证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境而对其免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停发工资或者责令退学,并且不得收取保证金、抵押金。

  35、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享受一次性离职费的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归侨侨眷企业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给一次性离职费。

  支付一次性离职费应根据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统筹情况区别对待。职工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一次性结清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对职工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之前本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仍由用人单位比照国务院侨办、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支付职工一次性离职费。职工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继续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一次性离职费。

  未达退休年龄的归侨侨眷公务员离职出境定居,已取得入境国(地区签证,并办理离职手续的,可按上述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待遇。

  36、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有何规定?

  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费、退职生活费与国内退休和退职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其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由支付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按月发给,或由受委托的国内亲友代领。本人需每年向原工作单位或支付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

  出境定居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支付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应按其现行规定,发给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或救济费。

  37、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退休费有何规定?

  已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加入外国籍后,可以继续享受国家对获准出国定居的退休人员规定的退休待遇。

  38、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享受何种待遇?

  对于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临时入境就医,可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与境内离、退休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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