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集团1862cc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湘财行〔200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的各单位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本校师生员工离开零陵区(不含出国出境)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等教育科研事业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包括在职职工的差旅费、探亲费、调动搬迁费、学习培训期间费用;学生调研、实习期间差旅费;离退休人员因公出差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出差人员需事前填报《出差申报单》并按程序进行审批。各单位、各科研项目和各学科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时间和差旅费开支标准。严禁在差旅费中报销与出差工作无关的其它票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一)使用学校预算包干到各二级单位的经费出差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批:
1.副校级干部因公出差,须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
2.正处级干部因公出差,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3.其它人员出差,须报经该单位负责人审批。
出差返校后,须报经费管理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持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
(二)使用各科研项目和各学科建设等专项经费出差的人员,须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方能持相关合法有效票据报销差旅费。
(三)审批人必须核定出差具体日期和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出差申报单》的审核不留空挡,不漏项目;财务部门凭审批项目齐全的《出差申报单》核算差旅费,参加会议、培训、学术交流还须提供会议通知、邀请函等出差依据。事前未申报擅自外出者,不予报销任何相关费用。
第五条 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各二级单位差旅费的支出严格控制在学校批准的预算包干额度内,不能突破。各科研项目差旅费的支出只能在项目批准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纵向项目)或合同规定的差旅费预算额度内(横向项目)办理,不能突破。
第六条 教职工差旅费报销实行“分项计算、限额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不再报销餐费和出租车费、市内公交车费、轻轨地铁费等,但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的可凭据报销。
第七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借支差旅费。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尽量使用公务卡结算。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除到长沙学校办事处住宿外(需提供住宿证明),其它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按学校聘任的职务或职称乘坐规定等级的交通工具,享受规定的住宿费标准。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和住宿标准:
(二)出差人员交通费开支办法
1.乘坐火车,以当日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2.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未经审批乘坐飞机的,按机票价格与同席火车票价就低原则报销费用,差额部分由个人承担。
(1)城际间有直达列车的,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
(2)一般情况下,校级干部可乘坐双程飞机;
(3)在运行经费、非个人专项经费中开支机票的,下列情况可予以报销:
①机票打折后的金额低于乘坐火车(或轮船)等级标准票价;飞机经济舱票价在5折(含5折)以下,经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同意;
②特殊情况须乘坐飞机的,正处、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报所在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双程飞机;副处级、副教授及相当职务人员须报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其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可乘坐单程飞机;
③其他人员出差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确需乘坐飞机的,必须事先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审批。
④出差人员乘座飞机,往返机场路途应乘坐专线客车。往返机场(包括出发地和目的地)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燃油费及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1份)、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不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之内,可凭据报销。出差人员前往专线客车车站的出租车费、市内公交车费和轻轨地铁费,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凭票报销。
3.校级领导出差,确因工作需要,随行1人可乘坐同等级标准的交通工具。
4.因工作需要,各单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用车,由学校办公室统一安排,原则上不准带私车出差。
第九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开支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标准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的外地住宿发票必须随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不得在其他任何经费中开支,没有住宿费票据的一律不予核报住宿费。
(二)出差人员原则上按同性别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当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住宿,住宿费按不超过上一个职务等级标准凭票报销,超支部分费用自理。其他情况一个人住一间时,其住宿费按照不超过上述规定上限标准凭票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三)外出参加会议、学术活动等集体活动,住宿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可按会议规定开支,凭会议通知和票据报销。住宿费由会议主办方支付的,不再报销。
(四)出差人员到长沙,实行定点住宿。定点住宿地点为学校办事处,满员时由办事处负责安排不超过住宿费上限标准的政府采购定点宾馆。
(五)凡在学院长沙办事处以外住宿的,必须按照省财政厅湘财行〔2013〕7号文件精神,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在政府指定的宾馆和酒店入住,且必须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原则上不得住宿四星级及以上星级的高档宾馆。
(六)到零陵、冷水滩城区办事,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确因接待上级领导或业务关系单位的需要,需报销住宿费的,不管金额大小,必须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条 出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经费开支渠道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后才能报销。
(一)横向科研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二)纵向和学校预算安排的科研经费、重点学科经费、重点实验室经费等专项经费,先由项目负责人初审,再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其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行政、教学运行经费,先由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初审,再报经费主管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审批,最后报校长审批。
(四)自有资金、代管经费、专项经费等其他经费,按经费管理权限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教职工因公到永州市城区以外出差,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的补助标准:伙食补助费省外80元、省内60元,市内交通费省外60元、省内40元。伙食补助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用于补助出差人员市内交通(含出租车)等支出。
到冷水滩区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包干30元。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社会调查、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驻地期间,不按出差计发市内交通费。
第十二条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对连续乘坐火车达10小时(含10小时)的,可凭车票增发20元伙食补助;在此基础上连续乘车时间每满6小时加发20元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在夜间(晚上8时至次日晨7时)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伙食补助费20元。
第十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老师科研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经指导老师批准并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注明事由后,参照本办法其他人员的标准执行,在老师的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实习、参加会议、培训和外派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教职工离开永州城区参加会议、培训(不含参加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或学历学位教育、访学、单科进修等脱产培训学习),其交通费、住宿费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标准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统一安排食宿的,不实行伙食补助费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在第十条规定的标准内凭票核报,没有票据不予报销,市内交通费减半计算。会议、培训期间通知证明食宿费自理的,当会议、培训时间达到一周以上(含)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减半计算,对会议或培训通知未明确食宿自理的,一律按统一安排食宿的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十五条 教职工带学生到校外实(见)习,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由教务处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经组织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在途期间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在校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学校安排到永州市内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报销。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赴永州市外支援工作、挂职锻炼和跟班学习等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可回学校按照本规定标准报销;工作期间出差按照当地差旅费管理规定执行,由接受单位承担差旅费。
第十八条 教职工国内学历学位教育、访学、单科进修等脱产学习,在途期间差旅费和学习期间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经学校批准在实习期间发生的差旅费按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公派出国人员差旅费
第二十条 教职工公派出国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出国赴北京等地集训的国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出国期间的国际旅费、国外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有人事合同的按合同约定办理,无人事合同的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调动、搬迁及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调入学校工作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凭据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调离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的,经学校同意,其差旅费和托运费按照前条办理,暂不随同调动的,以后迁移时的差旅费仍按前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按照国家规定探亲,事前经人事处批准,计划财务处根据《职工探亲审批表》按本办法其它人员标准核算探亲路费,不核报补助。由于交通条件限制,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可在住宿费标准内凭据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由人事处负责核定)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才由学校负担。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人员出差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计划财务处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法依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不执行事前审批制度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六)以公务出差为由,安排非公务需要的参观、考察、旅游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纪委、监察处按规定分别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实际出差而未报账的仍按原标准执行。湖南省省直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新规定出台后,如与本规定发生冲突,则按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