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习经费使用,提高金沙集团实践教学质量,增强实习经费使用效益,根据金沙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实习经费分为实习教学经费和实习基地建设经费
(一)实习教学经费是指因教育实习和非师范专业实习活动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费用和学生实习费用。
1.指导教师费用是指本校实习指导教师在本次实习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范围包括:至实习点往返路费、住宿费、差旅补助费及少量杂费等。
2.学生实习费用包括支付给实习单位管理费和外聘指导老师劳务费、学生往返实习点的路费、住宿费、实习补助费、实习材料费、少量杂费等。
(二)实习基地建设费指为开发、巩固、维持实习基地建设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第二条 实习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一)实习经费由教务处在每年年底根据下年度实习计划,向计划财务处申报下一年度实习经费预算,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学校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二)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突破当年实习经费预算总额。实习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也不得突破该类费用的开支标准和总额控制比例,特殊情况下需突破总额控制比例时应报教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实习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要贯彻厉行节约原则。严禁利用虚假发票、虚假事项套取实习经费。一经发现查实此类事项,学校将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实习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对没有达到要求和经费使用不到位的教学系部,学校将在下一年度扣除相应实习经费。
第三条 各教学系部对每次实习均应安排专人负责经费管理工作。经费开支应做到实习前计划明确,实习中账目清楚,实习后及时报账。
第四条 指导教师费用报销
(一)教育实习
1.校内试教指导工作量按每生10元进行补助。
2.集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伙食补助费标准:带学生30人以上每天45元,30人以内每天40元。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在学校正常上课,伙食补助费减半补助。
3.集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零陵区每天15元;其它县区每天20元,报销一次往返车费。
(二)专业实习
1.集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伙食补助费标准:带学生30人以上每天45元,30人以内每天40元。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在学校正常上课,伙食补助费减半补助。
2.集中实习期间,带队教师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零陵区每天15元;其它县区每天20元,报销一次往返车费。
(三)实习杂费的报销不得超过本次实习经费总额的15%,其中业务接待费支出不得超过10%。
第五条 学生实习费用的报销
(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
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是指非本校教师指导(或授课)的劳务报酬。实行集中(校内、校外)实习方式时,可以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实行分散实习方式时,不能报销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金沙集团1862cc外聘和返聘教师暂行规定》执行。
(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劳务费
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劳务费指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而支付给单位的指导教师的劳务费。接受单位指导教师劳务费总量按接收学生数每人100元计算。
(三)学生报销费用
1.实行校外集中实习的,零陵区城区实习生不住实习学校,每个学生交通补助为每天2元,零陵区以外报销一次往返车费。
2.实行校外分散实习的,学校不给予补助。
第六条 实习基地建设费使用
(一)实习基地分为校内实习基地和校外实习基地。
(二)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差旅费、用车费、招待费、基地共建费等,其中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三)校内实习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设备购置费、软件购置费、实习教师培训费等。
第七条 教务处直接管理的实习经费可在以下范围内开支:
(一)实习基地建设费。
(二)见习指导教师差旅费、门票。
(三)见习学生往返路费、伙食补助、门票。
第八条 实习经费的预支与报销程序
(一)预支程序:实习指导教师填写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实习经费预支单,审批程序按学校财务报账相关规定执行。
(二)报销程序:实习结束后2个月内,实习指导教师提交实习总结、校内教师指导检查实习情况汇总表、实习教师指导(或授课)劳务费明细表、实习经费开支明细表、相关票据与实习生名单,经教学系部、教务处和计划财务处审批后报销。
(三)提交资料、凭单不全和手续不完备者,计划财务处不受理报销事宜。实习结束后3个月不办理报销手续的,计划财务处将从预支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金额。
第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