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促进学生教育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金沙集团学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包括学生活动经费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费两个部分。
第三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定额预算、专户核算、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经费划拨
第四条 学生活动经费包括校级学生活动经费、各教学系学生活动经费,按学校规定的经费定额标准和比例划拨。学校学生活动经费归口学生处管理,各教学系学生活动经费归口各教学系管理。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划拨至学生处,归口学生处管理,用于学校和各教学系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
第六条 学生活动经费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划拨标准及分配比例的调整,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七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学生处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为各项学生活动经费项目的负责人。
第八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挤占挪用。
第九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条 学生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不得用于迎新误餐及补助工作;
(二)不得用于各类招待、宴请、礼品开支等;
(三)不得用于学工人员电话、交通补贴、培训费、考察费和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学生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用品费用,如购买笔墨、纸张、颜料、饮用水、电池等;
(二)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文印、宣传费用,如复印、横幅、喷绘、奖状、请柬等;
(三)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费、音响设备租赁费、碟片、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化妆品、奖金、奖品等。
(四)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
(五)少量报刊杂志订阅费用及资料费;
(六)学生活动中学生误餐开支(此项开支每年不得超过总金额的10%);
(七)学校层面组织的学生活动,主持人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300元/场,教学系组织的学生活动,主持人的劳务费发放标准为200元/场。指导老师、评委、裁判员等人劳务费的发放标准每人每场不超过100元。
第十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所产生的费用,参照学生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二)队伍建设经费用(此项开支中教师培训费用每年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三)宣传资料费用(此项开支中教师培训费用每年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四)参加心理健康教育会议、考察等所产生的费用(此项开支每年不得超过总金额的20%)。
(五)对于考取二级国家心理咨询师、三级国家心理咨询师的专兼职辅导员,学校按培训费的50%给予补贴。
(六)邀请校外专家到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费用,包括专家的劳务费、交通费、住宿费、接待费等。
第十三条 学生活动经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经费中劳务费开支,每年不得超过总额的20%。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部门负责人和各系党总支书记负责本单位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计划财务处在上述经费使用范围内,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审批手续的完整性;负责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汇报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纪委、监察处和审计处不定期对各单位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