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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务报账相关注意事项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4-16   点击数:

校内各单位:

为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为全校师生员工更快捷的办理经济报账业务,现就报账相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湘财库〔2012〕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1、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2、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含通讯费);3、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4、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财务部门批准。”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作以下补充说明:凡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而使用现金结算的,请在报销时另作说明,并由部门负责人审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审批)、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按规定超过现金结算限额,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者转账结算方式,原则上不得将报销款项转入个人账户(报账人账户)。

二、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等因款项需先支付方可取得发票的经济事项,且该费用有明确经费来源,可以持论文录用通知、出版合同等相关支撑材料办理借款手续;报销版面费时,除持发票外,还须附论文录用通知单。

三、根据《湖南省201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要求(详见附件1),各单位采购A02、A05、A06、A07、A08、A09、A11七个货物类,B07、B08两个工程类(项目金额不超过100万元),C02、C03、C04、C05、C06、C07、C08七个服务类共十六个二级分类下的所有品目和前款所述十六个二级分类以外其他品目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各部门报学院采购中心统一实施采购(含从学科建设、课题经费等项目中列支的费用);凡已实施定点采购的,如定点印刷、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和保险、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管理、公务车辆定点加油等,按财政相关文件执行。

四、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金额大小写必须规范,不能有任何涂改。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从2014年3月1日起,各单位在公务消费的经济行为中取得的票据,其收款单位名称与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上名称必须完全一致;如果所取得的发票为税务代开发票,收款单位名称与商品或劳务供应商营业执照中字号名称(而非经营者姓名)必须完全一致;所填写的转账付款申请表中收款单位名称应与发票上收款单位名称完全一致(公务卡消费除外)。对于取得不规范的票据,财务不予付款。

五、因特殊原因,凡是已办理汇款的经济事项,报销时除持发票外,还须附邮费或汇款单据。

附件:

1.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院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3.《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4.关于印发《金沙集团1862cc公务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5.《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行政直事业单位定点印刷有关事项的通知》

6.《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有关事项的通知》

7.《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3-2015年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8.《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2-2014年湖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出国(境)中介服务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9.《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会议、培训、接待及出差实行定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网络通信租赁定点采购的通知》

附件1-10已通过办公系统下发。

计划财务处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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